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新闻】异腺草
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将在吉林省推广使用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要求
■孙鹤 刘洋 记者 李明罡 实习生 吕清/报道
本报讯 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大“法宝”。但面对复杂的劳动合同条款,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工一般都是草草签下自己的大名,因此吃哑巴亏的不在少数。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继续加强建设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对我省原有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进行了“改良”。从今年春季建筑业工期开始,新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农民工劳动合同)将在全省进行推广使用。
新合同细化重要条款
“新的农民工劳动合同采取‘填空’的形式,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重要条款加以细化,同时,对一些不是十分必要的条款进行了合并、简化。更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甲方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应该说,新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更体现了对农民工人性化的关怀”。谈及新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黄显芬介绍说。不仅如此,新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还增加了一页填写说明,用简洁、易懂的文字,向农民工介绍了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才算是有效的、劳动合同业务咨询电话等,更便于农民工正确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草草签下自己的名字。
规定了工资支付方式
据介绍,新的农民工劳动合同将劳动报酬详细分为日工资报酬、月工资报酬、临时性工资报酬三个方面,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而在原来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中,只是泛泛地规定了工资报酬的标准,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按月预支一定工资、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一并结清剩余工资。工作时间要明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无用工主体资格不能签合同
另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不能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也得有工资
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另外,试用期应该在合同期内,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农民工一定数额的工资。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订立、续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抵押物的,按《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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