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碍法院执行嫌疑人当场被拘留《新闻》
□ 本报记者 梁燕 通讯员 潘守成 景世云 11月21日,涿鹿县人民法院在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对张某暴力阻挠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给予严惩,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涿鹿县某养殖场申请执行涿鹿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涿鹿法院判令被告涿鹿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涿鹿县某养殖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房屋。随后,涿鹿法院依法张贴强迁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公告期满后,涿鹿法院依法执行强迁。在强迁开始时,法院出现提前通知过的房屋占用人未到场,现场联系也未果。在执行人员执行强迁过程中,房屋占用人的弟弟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冲入执行现场,险些将在场的申请执行人一方人员撞倒。张某下车后大肆辱骂现场工作人员,并手持砍刀欲伤在场的申请执行人一方人员,当场被法院执行人员约束控制。 涿鹿法院认定,张某暴力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在场执行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遂决定对张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 说法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当事人或案外相关人员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切勿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院执行,否则只能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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